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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程序有哪些

日期:2021-09-24 浏览次数:0

  涉外离婚(英国)境外授权委托书办理

  (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五)要求提供:

  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

  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

  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可事先草拟离婚文书:如?授权委托书?(离婚当事人双方均应填写)、?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填写)或?民事答辩状?(应诉人填写);

  2.在领事官指导下填写正式文书;

  3.字迹务必工整。内容必须翔实,文内不得涂改;

  4.注意:务必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字,填上填表时间。否则必须重新填写;

  5.离婚讼诉当事人应写明:何时何种形式相识,离婚原因,对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有何意见等。如果离婚起诉人住在国内,在英国的离婚应诉人,也可持国内法院发出的?答辩状?到使领馆办理?授权委托书?和?答辩状?签字公证;

  6.诉讼状内容包括:①原告涉外离婚律师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住址;②诉讼请求(包括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意见)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7.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权限(供参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权等。

  8.如离婚当事人不能亲自到使领馆办理有关公证手续,有关法律文书如委托书、起诉状等,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即文件经英国当地相关部门公证和认证后,再送往中国大使馆或总领馆办理认证。

  9.此外,离婚当事人也可向居住地的英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当事人欲回中国结婚,由英国当地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必须经中国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在送中国裁定前,根据认证程序办理,该“判决书”应先送英国当地相关部门办理公证和认证后,再送往中国使领馆办理认证。#p#分页标题#e#

  (七)收费标准和办证时间

  每份文件:12英镑。

  *大使馆和总领馆仅接受现金或MoneyOrder,不接受信用卡和个人支票。

  办证时间:10个工作日。

  以上说明如有更改,以大使馆或总领馆解释为准。

  附件:提起离婚诉讼须知(摘要)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完备下列手续:

  一.诉讼的要求:

  1.原、被告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址。

  2.请求事项,包括离婚要求、受抚养子女的姓名、年龄、由何方抚养及抚养费分担的具体金额,对家庭财产的分割意见并离婚后住房安排的意见等。

  3.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可按下列要点陈述):[page]

  (1)何时何地相识恋爱?何时在何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何时起共同生活?住在何处?生育子女,包括现有子女的姓名、年龄、生活、学习或工作情况。

  (2)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情况?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及事实依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有无债仅、债务?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否进行过离婚协商,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等等。

  (3)如以前曾提出过离婚诉讼的,应写明何时起诉于何法院?何时处理结束的,处理结果如何?如有书面结论的,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复印件。

  (4)诉状须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诉状内容不得有谩骂和侮辱对方的言辞,更改处应加盖印章(签字)。

  二.举证要求,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应同时提供下列证据

  1.提供家庭财产清单,注明财产的品名和数量,其中属男方或女方的婚姻前财产部分和属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部分应予分列,并注明财产现在何处,对共同财产如有分割要求,必须加予明确。

  如有银行存款、国库券等,应提供开户银行的账号、种类、金额等有关证据。

  2.应提供结婚住房的有关材料,注明是公房还是私房,如系单位自管公房的,应提供单位对安置住房的意见。

  3.提供其它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或取证线索。

  4.以上应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包括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的承认材料。

  近年香港离婚数字激增引来不少争拗赡养费的诉讼,法庭以往按“合理需要”为原则分配婚姻财产,但上诉庭5日确立有关原则已过时,认为夫妇二人在婚姻中均有不同形式的付出,指香港应跟随英国8年前的改变,以“公平分配”为原则,除非有其它合理的理由,否则离婚双方应可平均分享婚姻财产。

  据香港明报报道,上诉庭5日颁下判辞,指香港近20年来均依赖“C对C”的案例,即在分配婚姻财产时,会考虑离婚双方的年龄、健康情况、收入、赚钱能力、离婚前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计算申索人一方的“合理需要”;而在“C对C”案例中,婚姻财产约有9000万元,身为申索人的妻子最后获得逾3500万元,占婚姻财产的39%。

  上诉庭法官张泽佑在判辞中提到,根据有关案例判决后,发现即使申索人依赖“合理需要”的原则获分财产,大部分的婚姻财产仍然会落入另一方的手中,因此发现有关原则其实并不公平,故英国法院于2000年出现一个名为“White对White”的案例。

  处理该案的法官提到,现今社会大部分的夫妇双方都有工作,即使妻子全职照顾家庭没有工作,亦只属夫妇的分工问题,事实上两人均对家庭作出贡献,故当两人离婚时若要分配财产,除非有其它合理理由,否则便应使用“公平分配”原则。

  张泽佑续指出,香港的经济情况与英国相似,自90年代起香港已成为主要的金融中心,人权法及《基本法》均已把“公平原则”包括在内,他认为应摒弃以往的

  “合理需要”原则,并跟随英国采用较新的“公平分配”方法。但张泽佑强调,公平对待双方,并不代表将财产平均分成两份。

涉外诉讼离婚  张泽佑再阐释,在衡量“公平”的标准时,必须考虑双方的需要,如经济需要、责任、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年龄、健康状况等,以及双方在婚姻中的承担,如对家庭的贡献、婚姻的长短等。

沙云翠律师

沙云翠律师刑事辩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十年之久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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